申报流程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报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工作流程图

自治区项目申报.jpg

申报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工作流程图

自治区传承人申报.jpg

申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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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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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关规定,文化部拟开展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条件

  已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重大影响;

  (四)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为避免造成资源浪费,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前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数量与入选比例,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申报项目数量不多于30项。

  二、推荐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向文化部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单位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填写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并对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项目具体信息、传承情况、项目图片、保护单位情况、保护计划及经费预算、省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审核意见(见附件1)

  (三)项目申报录像片及辅助材料(见附件2)。

  (四)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推荐申报项目清单(见附件3)。

  (五)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函件。

  (六)已正式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文件。

  三、推荐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具备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中央直属单位推荐的申报项目,应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属地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主管部门同意。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登陆文化部网站(WWW。mcprc。gov。cn),进入司局子站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点击进入“囯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平台”,将申请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文件原件、已正式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文件、申报项目清单上传至申报平台并组织申报单位网上提交项目申报书、申报录像片等材料。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登陆上述申报平台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网上提交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30曰。

  推荐申报期间,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按照相关程序妥善处理。

  (二)材料审核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通过申报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提出修改意见的,退回限期修改补充。未按期完成修改的,不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三)提交正式文件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将申请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文件原件及申报项目清单和申报项目材料(申报书及申报录像片的原件与复制件各1份)及上述材料电子版收集整理后邮寄至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25曰(以当地邮戳为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传承人、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推荐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严格把关,力求推荐材料精炼、准确、真实可靠。

  (二)对保护单位的资格,保护单位的代表性、制定和实施保护计划的能力进行认真审核。申报工作中要充分调动有关传承

  人积极性,吸收其参与项目申报材料准备和保护计划制定工作,保证保护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在项目评审中,将重点考察项目五年保护计划。

  (三)网上申报应符合图片大小、录像片格式等相关技术要求,材料经我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审核通过后,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及中央部门直属单位应按要求报送至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报送时限的,不予受理。

  报送单位: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管理处

常见问题

  Q1、请问如何下载图片?

  您打开图片后在图片上按鼠标右键,再按“图片另存为即可”。

  Q2、我不能登陆或是登陆后一刷新又退了出来,请问这是什么问题?

  这是您的IE浏览器限制了COOKIE导致,请确定您的IE浏览器的版本,如果不是6.0以上请下载新版IE(点击这里可下载),然后在“工具”-“Internet选项”里的“隐私”,将COOKIE的级别拉至“中”即可;或者您在登陆的时候在COOKIE下拉表中选择“保存一年”亦可。

  Q3、明明我密码输入对了,怎么总是提示密码错误呀?

  有用户在输入密码或验证时经常会遇到明明写对了却提示错误,这主要是因为您的输入法设置了全角或半角,改变一下全角或半角状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