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5)》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5)》的通知
文旅非遗发〔202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工作部署,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在“十四五”期间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
现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5)》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年10月9日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5)
自2015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实施以来,完成了“十三五”培训传承人群10万人次的目标任务,形成了较为明确的教学体系、工作规范和管理方式,有效调动了院校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为非遗保护引入了重要力量;扩大了非遗传承人才队伍,促进了非遗保护理念的社会传播;提高了传统工艺设计制作水平,改善了一批项目保护传承情况;拓展了非遗保护传承的手段和方式,推动了一批示范性项目和探索性项目。同时,在振兴传统工艺、促进曲艺传承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已经成为非遗保护事业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的工作要求,为提高传承人研修培训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2021年至2025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更名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以下简称“研培计划”),由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实施。为保障研培计划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工作部署,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发挥院校在非遗保护和传承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帮助传承人增进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识,坚定文化自信,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保护传承水平。推动院校的非遗相关专业建设和理论研究,提高院校的非遗教育水平和人才培养能力。
(二)工作原则
1.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原则和要求,尊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理念和精神。
2.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尊重传承人保护、传承、发展和再创造的权利。
3.尊重传统文化和民族习俗,尊重非遗项目的基本文化内涵、传承脉络和规律,弘扬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
4.重视青年人在实现非遗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注重保持和扩大传承人队伍。
5.坚持“用”字引领,将培训内容、培训成果同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
2021年至2025年,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围绕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组织实施研修培训任务,培训学员不少于1万人次。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本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围绕本地区国家级和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组织实施省级研修培训计划,全国省级研修培训计划培训学员总数不少于2万人次。
二、实施方式
(一)实施范围
围绕“十四五”非遗保护重点工作,配合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重点开展传统工艺、传统表演艺术类非遗项目的研修培训,同时探索民间文学、民俗等其他门类非遗项目的试点工作。
(二)实施对象和内容
1.研修
研修班面向具有较高水平、掌握核心技艺的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及其弟子。学员应以中、青年为主,具有较好沟通水平、学习动力和行业影响力。研修班通过专业理论学习、案例研讨、创作实践等方式,帮助传承人提高文化艺术修养,拓宽行业视野,激发创作潜能,拓展应用空间,推动合作交流,解决发展难题。
每期参与人数不超过25人,培训时长为30天左右。学习阶段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培训、实地考察、成果交流等,活动地点不限,在院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总时长的60%。研修班也可根据教学实际分阶段开展,但须在180天内完成。
2.培训
培训班面向掌握相关技能艺能的项目从业人员。围绕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培训班,可将非遗就业工坊、合作社等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培训班要帮助学员强化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所持有技艺的把握,拓宽眼界和知识面,提高传承实践能力。
传统工艺类培训班,主要面向非遗就业工坊、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传统工艺工作站等开展专题性培训;传统表演艺术类培训班,主要面向民间班社、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基层表演团体开展整建制培训。
每期参与人数以团体实际人数为准,原则上不超过50人。整体时长不少于30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在校脱产培训或在地集中培训的方式;对交通不便的乡村地区,鼓励组织人员到培训学员所在地开展教学;可根据学员需求,灵活安排外出考察。
参加研培人员不包括爱好者和不直接持有技艺、技术的研究者。
(三)参与单位
研培计划的参与单位包括普通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本科高校须具有较强的非遗相关领域研究与教学基础、相应的教学场地、后勤保障能力和专门工作团队。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须设有非遗相关专业,具有特色课程以及相对应的教学实践经验;具有相应的实训场地、后勤保障能力和专门工作团队。
2020年参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的121所院校纳入研培计划参与院校名单(见附件)。纳入名单的院校均需要明确培训方向,可以通过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年度研培任务。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推荐已执行4期及以上省级研修培训任务、成效良好的院校参与研培计划。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适时组织遴选,把符合条件的院校纳入研培计划参与院校名单,并正式公布。名单每2年调整一次。
(四)方案和任务申报
2021年,文化和旅游部将组织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区“十四五”研培工作需要和非遗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十四五”研培计划方案。方案鼓励结合国家重大战略,支持东西部地区联合开展研培工作,支持有针对性地面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设置具体研培任务。方案应包含任务期数、任务方向、培训对象等内容,不包括具体承办院校。文化和旅游部将牵头对各地方案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研培任务予以支持。
“十四五”期间,文化和旅游部按年度发布国家研培任务申报通知,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通知,结合本地区“十四五”研培计划方案,每年遴选承办院校,并组织相关院校制定年度研培方案。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院校年度研培方案进行初审并提供意见,报文化和旅游部审核通过后,予以执行。
三、课程内容
培训班分为基础课程、拓展课程、实践课程三个部分。研修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拓展其他部分。要帮助传承人加深对本地区、本民族文化传统的理解,强化对所持项目知识、技艺和文化内涵的把握,了解时代变迁带来的审美变化、社会需求变化和国内外行业动态。
基础课程着重帮助传承人加深对非遗政策法规,传统文化和所持项目文化内涵,技术原理的认识和理解。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和意识形态相关知识,可采取演示、传授、讲座、研讨交流等形式进行。
拓展课程着重帮助传承人提高文化艺术修养,拓宽行业和国际视野,了解社会需求,促进解决关键技艺和创作难题。包括与非遗项目相对应的专业理论知识,企业管理、产品销售的知识和技能训练,数字化记录保存和线上宣传推广,案例研讨、实地考察等行业或地区间的互动交流。
实践课程着重帮助传承人将自身技艺进行实践创作突破,强化专业训练,帮助传承人了解和掌握新的工具、材料和方法,实现合作和创新。
鼓励院校进行相关内容的拓展。鼓励设置院校交流、成果展示、社会服务等形式的课程,有计划地安排非遗展示展演、传承人对话、传承人与市场对接等活动。
四、教学组织与管理
(一)合理制定教学计划
参与院校要扎实做好研培任务前期调研,开展项目研究,摸清项目存续状况、传承人现实需求等,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教学目标、制定授课内容、细化课程设置,形成具体研培任务的工作方案。授课教师以本校师资为主,鼓励邀请相关领域国内外专家和相关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深从业者授课。鼓励形成本校特色研培课程。
(二)做好学员组织与遴选
研培任务所属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承办院校开展学员组织和遴选。承办院校应通过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学员遴选应优先考虑非遗项目主要流布区域的传承人,优先选择有较长从业经历、能够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的人员。学员名单由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承办院校联合确定,不得出现院校自行招生、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完全不参与的现象。
(三)注重教学材料备案
承办院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每期研培任务的相关教学材料、课程实践和考察交流等进行记录和备案。任务结束后,要对照教学目标,及时向文化和旅游部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报送总结报告。
(四)加强学员管理和后勤保障
承办院校应指定专人担任班主任,统筹负责教学管理工作;应为学员使用图书馆、实验室、排练室等教学设施提供便利;应严肃教学纪律,加强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对严重违反教学纪律的学员,应及时将情况反馈学员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教育行政部门,并终止其参加该期研培班。对于2次及以上严重违反教学纪律的学员,终止其参加后续相关研培任务。
(五)拓展成果应用和宣传
鼓励参与院校积极传播研培成果,拓展展示方式。以研培教学实践为基础,鼓励申报专项课题,发表相关论文,加强科研转化;支持研培系列教材编写和作品出版;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举办研培成果展示宣传和转化推广活动;鼓励将研培计划中的精品课程转化为网络课程资源,用于交流使用。
(六)建立学员跟踪回访档案
承办院校应加强对学员的持续跟踪回访,评估教学效果,总结研培经验,改进课程设置,加强与社区的交流互动,并建立学员跟踪回访档案。回访活动经费纳入研培任务整体经费。
五、工作保障
(一)明确责任分工
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是研培计划的组织单位,负责制定实施计划、部署重点工作、开展探索性试点研培任务、发布年度优秀研培计划成果;审批各地区研培计划方案、年度国家研培任务;对研培计划参与院校开展绩效考核,实施动态管理。
受文化和旅游部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是国家研培任务的统筹管理单位,负责统筹开展研培计划参与院校师资培训、研讨座谈、经验交流、研培任务管理等工作。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是研培计划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会同本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十四五”研培计划方案;组织参与院校申报本地区年度国家研培任务;按年度审核本地区参与院校工作计划和研培方案;协调招生组织,跟踪任务执行情况;做好经费管理、数据信息统计等工作。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参照国家研培任务,组织实施省级研修培训任务。省级研修培训成果纳入研培计划整体指标。
各参与院校是研培计划的执行单位,负责组建研培任务项目组,制定教学计划,实施研培任务,做好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开展研究、回访、展示和宣传,逐步形成规范的研培工作体系。支持将研培计划工作纳入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内容,将年度优秀研培计划成果作为教学科研成果、绩效考核的内容。承接相关研培任务的职业院校,要推动非遗领域学历教育、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相互融合,纳入全民终身学习体系。
(二)落实经费保障
根据各地区研培计划方案,文化和旅游部通过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按年度将工作经费下达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年度对具体研培任务的承办院校做好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研培计划资金应专款专用,如发现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文化和旅游部将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予以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追究有关院校和人员责任。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通过本级非遗保护资金对省级研修培训任务予以支持。鼓励各地统筹乡村振兴人才培训等相关经费,开展省级研修培训。
(三)做好绩效考核
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定期对承办院校的研培任务执行情况和成效进行评估考核。对于在国家研培任务中表现优秀、研培成果突出的参与院校,授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实践基地”称号。对于在国家研培任务中科研成果突出的参与院校,授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称号。对于推动研培计划实施,推进研培计划示范性项目和重点项目建立,在非遗保护和传承、乡村振兴等方面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教师,鼓励各地、各院校在职称(职务)评聘、岗位晋级、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考虑。对于长时间未承办国家研培任务,或者研培效果不佳并且存在明显违反研培计划有关规定的参与院校,由文化和旅游部征得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取消相关院校申报国家研培任务资格,并退出研培计划参与院校名单。
(四)加强业务指导
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完善研培计划专家库,建立研培计划优秀课程库和学员数据库,为参与院校更好地利用校外资源提供便利;进一步优化信息管理平台和官方公众号平台,形成信息报送制度,促进各地区、院校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经验共享;在非遗领域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推进非遗领域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双主体育人;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和交流,探索建立研培计划师资库,培育懂传统文化、懂非遗保护理论、善于教学实践的研培计划教师团队,为建立高质量的非遗保护工作队伍提供人才储备。
附件
2021年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研修培训计划参与院校名单
(121所,按学校代码排序)
北京市(9所):
清华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美术学院、中国戏曲学院、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城市学院、北京市工艺美术高级技工学校
天津市(5所):
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美术学院、天津艺术职业学院
河北省(3所):
河北大学、河北美术学院、河北艺术职业学院
山西省(5所):
山西大学、中北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太原师范学院、山西艺术职业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2所):
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
辽宁省(2所):
沈阳师范大学、沈阳音乐学院
吉林省(2所):
延边大学、吉林艺术学院
黑龙江省(2所):
牡丹江师范学院、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
上海市(8所):
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戏剧学院、上海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江苏省(9所):
江南大学、南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艺术学院、扬州大学、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江苏省戏剧学校
浙江省(5所):
浙江理工大学、浙江农林大学、浙江师范大学、中国美术学院、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安徽省(2所):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黄山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省(3所):
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江西省(5所):
景德镇陶瓷大学、赣南师范大学、九江学院、南昌工学院、江西艺术职业学院
山东省(3所):
临沂大学、山东艺术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河南省(3所):
郑州轻工业大学、河南艺术职业学院、河南省南阳文化艺术学校
湖北省(7所):
武汉纺织大学、湖北大学、黄冈师范学院、湖北美术学院、中南民族大学、江汉大学、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湖南省(6所):
吉首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怀化学院、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广东省(4所):
汕头大学、广州美术学院、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广州市轻工技师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2所):
广西艺术学院、广西民族大学
海南省(2所):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市(4所):
西南大学、重庆文理学院、四川美术学院、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四川省(4所):
四川大学、西南民族大学、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四川艺术职业学院
贵州省(4所):
凯里学院、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师范大学、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省(5所):
云南大学、大理大学、云南艺术学院、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云南技师学院
西藏自治区(1所):
西藏大学
陕西省(2所):
陕西师范大学、陕西艺术职业学院
甘肃省(4所):
兰州交通大学、陇东学院、西北民族大学、兰州文理学院
青海省(2所):
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
宁夏(2所):
北方民族大学、宁夏艺术职业学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所):
新疆师范大学、新疆艺术学院、昌吉学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所):
石河子大学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