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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度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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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31日

来源:国家艺术基金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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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项目主体:

  为做好国家艺术基金2020年度资助项目的结项验收工作,根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交时间

  (一)2020年度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艺术人才培养、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材料提交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至9月15日。

  (二)2020年度传播交流推广、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材料提交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15日。

  二、有关要求

  (一)项目主体需认真收集和整理相关项目实施信息,并在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系统填报,确保所填信息和数据真实、完整、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争议。

  (二)结项验收表、场次表、媒体评价表等结项材料中,数据不得空缺。该项数据未发生的可填写“0”或“无”。

  (三)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小型剧(节)目和作品、传播交流推广、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主体须在纸质结项材料指定位置盖章,美术创作、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主体须在纸质结项材料指定位置签字。

  (四)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中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类项目主体在征得学员同意的前提下,要以艺术质量为标准择优遴选学员作品,提交不少于6件(组)优秀学员的作品高清照片(具体要求见附件1)。所有照片由项目主体统一提供,并随高清照片一并提交《国家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类)学员作品信息表》(附件3)。舞台艺术编剧类人才培养项目,应择优提交6位学员创作的剧本作品。

  (五)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中的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创作项目应向管理中心提交能代表本人最高艺术水平、反映作品全貌的高清照片(具体要求见附件1),并随高清照片一并提交《国家艺术基金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创作类资助项目作品信息表》(附件2)。戏剧、曲艺编剧创作人才项目,应提交完整剧本。

  (六)美术创作资助项目应向管理中心提交能代表本人最高艺术水平、反映作品全貌的高清照片(具体要求见附件1),并随高清照片一并提交《国家艺术基金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创作类资助项目作品信息表》(附件2)。

  (七)项目主体须保证提交的作品为本单位、本人或参训学员原创作品,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若侵犯他人上述权益的,所涉法律责任由项目主体自行承担,并按《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八)管理中心对项目主体提交的结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如发现数据缺失、弄虚作假、装订混乱的,资助项目将不能参加结项验收,项目主体需重新提交结项材料。已寄材料不予退还,请自留底稿。由此影响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或成果运用项目评审的,责任由项目主体自行承担。

  (九)青年艺术创作人才、美术创作、艺术人才培养项目主体应妥善保管创作作品原件,结项验收后,经专家评审,被纳入国家艺术基金成果运用初评的作品,由管理中心统一通知项目主体邮寄作品原件,组织成果运用复评和成果管理工作。

  (十)项目主体在监督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须下载、打印并及时邮寄1份到管理中心。结项验收材料中的文字材料,要求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按规定封面模板装订成册(封面模板见附件5),并在指定位置盖章或签字。另,舞台艺术创作、传播交流推广(舞台艺术作品演出类)项目的完整、高清演出视频,艺术人才培养项目的授课视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中舞台表演、音乐作曲、舞蹈编导、舞剧编导类项目的成果视频,须另存U盘或硬盘一并邮寄,邮寄时请在快递显著位置注明“《项目名称》结项材料”字样。

  (十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传播交流推广、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财务结项册按照原格式编制(附件4),电子材料一并存放于U盘中,并打印1份随艺术结项材料一同邮寄。

  三、邮寄地址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监督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文化和旅游部南区2号楼6层,邮编100005。

  电话:010-85166629,

  010-85166628,

  010-85166626,

  010-85166515(财务)。

  请各项目主体接此通知后,务必高度重视,严格遵照执行,保质按时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请登录国家艺术基金官网(www.cnaf.cn)下载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31日

来源:国家艺术基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