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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体验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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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体验基地(以下简称“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拓展非遗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新路径,提升非遗传承实践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政策文件,结合自治区非遗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是指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认定公布的,有自治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入驻,在非遗旅游体验项目设计开发、活动开展等方面积极探索、成效显著,在一定区域内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文旅融合单位。

  第三条 认定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旨在充分利用非遗资源,开发设计互动性强、体验感好、融合度高的非遗旅游体验产品,不断拓展非遗传播渠道,扩大受众范围,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树立一批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典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非遗旅游融合发展经验模式。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根据自治区非遗保护工作实际,每3年组织认定一批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

  第五条 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的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文旅融合单位,经申报,可以被推荐为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

  (一)有自治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入驻的,能够集中开展非遗宣传展示、体验互动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3A级以上旅游景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等;

  (二)面向社会公众规范运营,具备较为完善的非遗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具有不少于100㎡的非遗宣传展示、互动体验的固定场所;

  (三)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多样形式介绍和传播非遗知识,互动性强、体验度高,内容丰富详实;

  (四)具备较强设计开发能力,针对不同群体开设多种具有知识性、趣味性的非遗旅游体验项目,对非遗项目核心技艺传承具有一定推动作用,在本区域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五)配备从事非遗旅游体验项目策划和管理的专门人员,有固定经费支持开展非遗旅游体验活动;

  (六)坚持开展非遗旅游体验活动2年以上,活动频次高,受众范围广,当地民众和游客对所提供产品和服务认同感强、满意度高,对当地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能够起到带动作用。

  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均可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报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及具备条件;

  (二)入驻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情况;

  (三)开展非遗旅游体验活动情况及取得成效;

  (四)未来三年的规划与设想;

  (五)近三年获得的主要荣誉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 旗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社会公示,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直属单位申报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的,可以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符合要求的,进行考察评审,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建议名单,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确定拟认定名单。

  第十条 对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拟认定名单信息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公示结果,审定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名单,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应于每年第一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对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合格的,通报表扬,并在自治区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中予以一次性奖励资金支持5万元;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考核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资格,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对发展前景好、服务效能高、创新能力强的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在推荐纳入非遗特色精品旅游线路、申报非遗旅游融合发展优秀实践案例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利用文旅微信公号、自治区主流媒体等平台,对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举办的非遗宣传展示活动进行推广。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不定期组织对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进行总结推广,扩大社会影响,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