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于2024年1月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非遗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及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政策文件,结合自治区非遗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是指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认定公布,以非遗资源为基础,传承和弘扬独具特色的区域优秀传统文化,影响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村镇或街区。
第三条 认定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旨在提升自治区非遗系统性保护水平,传承弘扬内蒙古地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就业增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非遗旅游高度融合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自治区非遗保护工作实际,每3年组织开展一批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认定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行政村镇,可以通过所在地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
(一)利用自然环境优势,孕育及发展了具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形态或生产生活方式;
(二)非遗资源较为丰富、特色鲜明,拥有旗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不少于2项,或拥有自治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至少1项,且传承存续状况良好;
(三)非遗保护传承氛围浓厚,有较高的群众认同度和活动参与率,拥有旗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少于2人,或日常参与非遗传承实践活动人数不少于20人,传承人及从业者队伍相对稳定;
(四)能够常态化开展非遗宣传、展示、培训、体验等活动,年均开展非遗宣传展示活动不少于5场次;
(五)建有非遗场馆(场所)至少1个,基础设施及传承设备齐全,能够满足非遗传习传播活动基本需要;
(六)有专人负责开展非遗保护传承活动,活动经费有保障。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街区,可以通过所在地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自治区级非遗特色街区:
(一)四至范围明确,占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米;
(二)非遗业态集聚,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文旅消费人次及规模较大;建有非遗沉浸式体验空间,营业商户中以非遗为主营的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占比不低于50%;
(三)社会治安、照明、卫生、交通、通讯情况良好,有满足消费者出行基本需求的公共交通服务;
(四)文旅消费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集聚效应、品牌效应,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
(五)市场秩序良好,消费环境诚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绿色,消费者维权便利;近2年区域范围内未出现较大违法违规问题;
(六)所在旗县(市、区)政府重视发展非遗业态经济,合理规划消费场所设施空间布局,营商环境良好,引导市场主体创新非遗消费业态;对申报对象予以重点扶持,制定实施资金奖补等优惠政策。
第八条 跨行政区域的村镇、街区,由所在地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联合申报。
第九条 申报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出具的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申请报告,并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申报书》;
(二)拟申报的非遗特色村镇、街区获得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传统村落、美丽休闲乡村、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品一村”示范村镇、旅游景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等荣誉的证明文件;
(三)有助于补充说明非遗特色村镇、街区相关情况的辅助材料,应当包括有关图文和视频资料。
第十条 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复核、社会公示,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符合要求的,进行考察评审,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自治区级非遗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建议名单,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确定拟认定名单。
第十二条 对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拟认定名单信息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公示结果,审定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名单,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十四条 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应于每年第一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对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实施动态管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每3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合格的,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考核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自治区级非遗非遗特色村镇、街区资格,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对建设成果突出的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在推荐纳入非遗主题精品旅游线路、申报非遗旅游融合发展优秀实践案例及申报国家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
第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利用文旅微信公众号、自治区主流媒体等平台,对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举办的非遗宣传展示活动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不定期组织对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进行总结推广,扩大社会影响,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