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推荐申报第四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内文办字[2014]70号
各盟市文化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开展第四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申报推荐列入第四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2、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3、已入选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4、德艺双馨,爱国敬业。
(二)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2、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二、推荐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提供推荐材料。
(三)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各盟市文化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文化厅。
(四)项目保护单位属自治区各部门直属单位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文化厅。
三、上报材料
(一)推荐意见:各盟市文化局提出本盟市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
(二)公布文件:各盟市文化局已公布的有关传承人的文件;
(三)推荐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个人成就;授徒传艺情况;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做的贡献;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反映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特点的照片;身份证明复印件;履行传承义务的承诺;申请及授权书;项目保护单位意见;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意见;盟市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意见及参评专家名单;盟市文化行政部门意见等(见附件);
(四)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水平的音像资料(5分钟之内,DVD格式);
(五)其他材料:体现有关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各盟市文化局须将符合推荐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材料,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2份),并报申报材料电子文本、电子照片(JPG格式)、音像资料光盘(一式2份,可在一张光盘上拷贝),光盘上标明盟市名称、传承人姓名、项目类别名称等;此外,需报盟市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见附表)和推荐意见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各1份,可在一张光盘上拷贝);上报本盟市已公布的传承人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因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推荐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二)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的传承义务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在申报工作中,对于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详细告知申请人或被推荐人。
(三)各地的推荐材料请于2014年4月30日前由盟市文化局统一报送至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1. 第四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2. 第四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联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社会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联 系 人:刘杨
联系电话:0471-6962920
联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联 系 人:张军延
联系电话:6904855转8006
电子邮箱:nmgfybhzx@163.com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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