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推荐申报第五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文化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完善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推动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厅现开展第五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条件
已列入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展现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四)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重大影响。
二、关于申报程序
(一)盟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具备条件的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经盟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自治区文化厅。
(二)自治区直属单位推荐的第五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应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属地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自治区文化厅。
三、关于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盟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自治区直属单位向自治区文化厅提出本盟市或本单位申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盟市级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意见。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盟市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盟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具体格式见附件1)。自治区直属单位可参照本项目申报书格式,提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盟市级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函件。
(五)已正式公布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文件。
(六)盟(市)申报第五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汇总表(具体格式及要求见附件3)。
四、关于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做好第五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
(二)重点关注下列项目:
1.人口较少民族的项目;
2.有利于增强民族文化认同的有关项目;
(三)明确具体承担申报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四)制定详实、具体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有地方配套经费预算。
(五)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书内容充实,表达准确,项目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照片和录像片要达到技术要求,录像片要将项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征与价值、最关键的内容与环节介绍清楚;
3、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简介一律以A4纸印制,一式2份(全部为原件);电子文本(word格式,项目图片jpg格式并另外保存在一个文件夹中)光盘2份;申报片(DVD格式)光盘2份。
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六)申报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25日,超过申报时限的(以当地邮戳为准),一律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1.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
2.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辅助材料制作要求
3.盟(市)申报第五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2015年3月18日
报送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联 系 人:张军延 诺敏
电 话:0471—6901887—8006
传 真:0471—6905770
电子邮箱:nmgfybhzx@163.com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西街203号
邮 编:01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