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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公布第五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内文办字[2016]328号

发布时间: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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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有关规定,为有效保护和传承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和支持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开展第五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的通知》(内文办字〔2016〕30号)的要求,经各地推荐、专家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复议及社会公示等程序,并经2016年10月8日第30次厅党组会研究通过,将阿拉腾沙、宝日胡等166人确定为第五批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现予以公布。

  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代表性人物。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继承和弘扬我区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五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公布名单  1479349887641345.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