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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惠民工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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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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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十一五”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制定下发了《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8〕3号),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牧区,以组织实施重点文化惠民工程为突破口,坚持资源下移、服务下移、重心下移,基层文化设施不断完善,文化惠民形式日益丰富,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呈现出重点突破、整体推进、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

  ——公共文化投入持续增长。“十一五”期间,全区文化事业财政投入725亿元,较“十五”时期增加5385亿元。

  ——重大文化设施建设稳步推进。以内蒙古博物院、乌兰恰特大剧院、会展中心、体育馆等为代表的一批标志性文化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各盟市也新建、改扩建了一批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传媒中心等标志性公共文化设施。

  ——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基本形成。截至目前,全区建成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113个,文化馆116个,苏木乡镇和街道文化站(文化中心)989个,基本实现了旗县(市、区)有“馆”、苏木乡镇有“站”、街道社区有“中心”,嘎查村有室(户、院)的目标。

  ——草原(农家)书屋、农村牧区电影放映、广播电视“村村通”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文化惠民工程扎实推进。截至目前,建成草原(农家)书屋11275个,其中蒙古文书屋2152家、汉文书屋9123家,实现了全区嘎查村全覆盖;完成了“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广播和电视覆盖率分别达到974%和962%;建成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中心和基层点6896个,累计为31个国贫旗县(市)配发图书60多万册。

  ——群众文化活动日益丰富。通过9届“中国·内蒙古草原文化节”,推出了一大批草原文化精品。以“群众合唱节”为代表的导向性、示范性群众文化活动蓬勃发展,特色化、品牌化、规模化节庆文化活动不断涌现。全区109个艺术团体每年下基层演出5000多场。农村牧区的“文化大院”、“独贵龙”、“文化户”以及城市广场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群众性文化活动日趋活跃。

  总之,“十一五”期间,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为促进民族文化大区向民族文化强区跨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党和国家的要求、与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存在着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服务体系尚未覆盖全社会;财政保障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设施总量不足、达标率低、作用发挥不够;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不足、针对性不强;公共文化人才总量不足、整体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升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1〕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2〕10号)精神,在“十二五”期间,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快构建具有我区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维护好、实现好广大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现到“十二五”期末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奋斗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组织实施重点公共文化服务惠民工程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工程。盟市要建有图书馆、群艺馆、博物馆和影剧院,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建设美术馆等其他公共文化设施。旗县(市、区)建有图书馆、文化馆和影剧院,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建设博物馆等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到“十二五”期末,100%的盟市级和40%的旗县级图书馆馆舍建筑面积达到文化部颁布的二级以上图书馆评估标准;80%的盟市群艺馆和90%的旗县(市、区)文化馆馆舍建筑面积达到文化部颁布的三级以上文化馆评估标准。加强城镇街道社区文化设施建设。到“十二五”期末,全区80%以上的城镇社区要建设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文化室和相应的活动设施,基本达到15分钟文化圈标准。继续推进苏木乡镇文化广播综合服务站建设。按照设施独立、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惠民便民的要求,到“十二五”期末,实现苏木乡镇文化广播综合服务站全覆盖。抓好嘎查村文化设施建设。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农区和半农半牧区的嘎查村,须建有设施独立、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综合文化室,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嘎查村综合文化室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到“十二五”期末,全区农区、半农半牧区的嘎查村和自然村全部建有文化室,居住分散的牧区嘎查实现流动文化服务全覆盖。人口相对集中的苏木乡镇所在地或嘎查村,鼓励建设供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群体性文化活动的小舞台。推进基层新华书店发行网点建设和改造。为旗县(市、区)新华书店配备流动送书车。在牧区和偏远地区,积极建设流动文化服务网络,配备流动文化车。实现自治区蒙古语广播和蒙古语电视全区覆盖,保障蒙古族群众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多种方式收听收看本民族语言的广播影视节目。

  (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工程。按照“巩固成果、扩大范围、提高质量、改善服务”的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完善农村牧区基层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农村牧区广播电视入户率,提高收听收视质量,实现广播电视村村通。在有线电视未通达地区采用直播卫星加地面数字电视方式进行全面覆盖,为农村牧区群众无偿提供中央15套、自治区8套、中国教育台1套、少数民族7套及盟市、旗县(市)广播电视节目,“十二五”期间完成270万户建设任务,基本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加强地面数字传输系统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中央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4套至6套节目覆盖全区181个站点。积极推进微波数字化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全区74个微波干线站的数字化改造,实现传输150套广播和100套电视节目。实施紧急广播系统和农村广播大喇叭覆盖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恢复32244个行政村和50户以上自然村的大喇叭广播。

  (三)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程。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纳入到自治区云计算产业整体规划。在巩固和推进基层网点建设的同时,加强充实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旗县级支中心资源内容,尤其是特色资源内容,逐步使每个旗县级支中心、苏木乡镇基层点资源存贮量分别不少于400万兆和100万兆。加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建立协作共建机制,与组织部远程教育、校园网、中小学远程教育、政府政务网、广电村村通、电影放映工程等有关工程协作共建共享。进一步加强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各项软硬件和数字资源建设,建成覆盖全区的数字图书馆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到“十二五”期末,努力实现公共电子阅览室在全区苏木乡镇、街道社区的全覆盖。

  (四)农村牧区电影放映工程。坚持“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原则,全面完成“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和“每个学期为中小学生放映两场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的公益服务目标。增加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和流动电影放映车投入。“十二五”期末,达到每台电影放映机负责8个嘎查村放映任务和每个旗县(市、区)及农村牧区数字电影院线公司至少配置一辆流动放映车。鼓励在人口相对密集的苏木乡镇所在地、嘎查村等试点建设30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牧区室内电影放映厅。

  (五)民族广播影视译制工程。实施民族广播影视译制工程,增加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译制数量,不断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听广播、看电视、看电影的需求。扩大少数民族电影的传播范围,提升少数民族电影的影响力。保持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发行、放映等技术与新时期电影数字多维技术同步发展,完善蒙古语电影译制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东风工程。以巩固内蒙古8000里边防线文化安全为目标,实施出版物免费赠送、蒙古文字出版翻译和出版资助、蒙古文数字出版建设和蒙古文报刊建设等项目。开展“全民阅读报刊行”活动,整合报刊业服务全民阅读活动的力量,对于公共阅报屏(栏)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在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建立免费阅报屏(栏)24000个。加强对牧区、口岸、贫困地区出版物免费赠送工作,加大出版物免费赠送力度,扩大覆盖人群。加强党报党刊信息化建设,扩大党报党刊的影响力。推进国家蒙古文出版基地建设及蒙古文出版资源数据库和跨介质出版系统工程,加快蒙古文出版数字化、网络化新媒体的开发建设。实施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经典出版工程,完成蒙古语言文字出版物整理保护、翻译出版,达斡尔族、鄂温克族和鄂伦春族典籍整理出版及《蒙古学文献大系》数字出版等项目。

  (七)草原(农家)书屋建设工程。加强草原(农家)书屋工程后期维护管理,及时更新购置农牧民需要和欢迎的图书,配送一定数量的党报党刊和适合农牧民阅读的经济、科技、法律、卫生、文化类图书期刊和音像制品,加大蒙古文图书配送量,做到内容丰富、服务规范、农牧民满意。积极推进和拓展4000余家特色书屋的建设项目。

  (八)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与供给工程。加强优秀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打造文学艺术精品,培育优秀文艺品牌。大力加强适应人民群众需要的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研究制定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规划,通过健全完善评奖和再奖励制度等多种激励措施,充分发挥公益性文化单位在公共文化产品创作服务中的骨干作用。逐步增加广播电视、电影、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为农村牧区服务的资源总量,购买优秀剧本提供给基层艺术团体使用、改编并为农牧民群众演出。依托城镇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办好“群众合唱节”等群众性节庆文化活动,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文化活动品牌。继续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百团千场下基层”等面向基层的文化活动。鼓励和组织专业文化工作者深入农村牧区开展群众性文化培训、辅导、讲座和展演、展示等文化服务,建立健全“送”文化下基层的长效机制。支持发展文化大院、文化户等农牧民自办文化形式,将其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使之成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补充,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要给予积极的引导和大力的支持,推动其健康发展。全面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免费开放。全区各级各类公共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草原(农家)书屋等要达到免费开放要求。各级各类图书馆要在做好免费开放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实行形式多样的总分馆服务制度,建立深入基层、惠民便民的通借通还物流体系。“十二五”期间,实现每个嘎查村每月看一场以上的电影,每年看3场以上演出,每年组织5场以上较大的文体活动,人均参加文体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少于3小时。

  二、切实落实公共文化服务惠民工程各项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对各级公共文化科学合理、可持续的稳定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各级财政的投入力度,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设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惠民工程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各项惠民工程有效实施。对于中央安排的各项公共文化服务惠民项目建设,自治区各级政府要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提出的“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政策。逐步提高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公益性放映场次补贴。各地区要通过扶持、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大院、文化户的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行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献、资助项目、主办活动、提供设施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队伍建设。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置文化广电综合服务机构,保障配备4名至5名专职工作人员;嘎查村和城镇社区文化室至少要有1名财政补贴的文化协理员。着力建设一支活跃于城乡的文化服务志愿者队伍,鼓励大学生志愿者到文化广电综合服务机构、文化室挂职锻炼。进一步加大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培训力度,强化培训和继续教育。自治区将在东、中、西部建立相应的培训基地,旗县级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人员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天。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要采取符合实际的灵活方式,形成互动,加强培训。文化广电综合服务机构除业务上接受旗县(市、区)文化广电主管部门指导外,其站长聘任、变动、培训、考核等须得到旗县(市、区)文化广电主管部门的同意。切实提高少数民族电影的译制质量,加强译制人才队伍建设。各地区要根据实际制定专门政策,大力支持发展基层业余文化队伍,对其进行的公益性活动,在资金、设备等各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并形成较为完善的支持机制。到“十二五”期末,全区80%以上的苏木乡镇(街道)建有经常开展活动的业余演出队、业余乌兰牧骑等队伍;60%以上的嘎查村建有以乡土文化骨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基本力量的文化中心户、文化大院。

  (三)改革创新公共文化单位内部机制和服务方式。按照突出公益属性、强化管理服务、增强发展活力的要求,深化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内部改革,在用人、分配、运营管理、绩效考核、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公共文化单位的活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明确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广电综合服务机构的公益性独立事业法人地位以及人财物管理权限,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建立和完善上述单位特别是文化广电综合服务机构以及民办公助的文化室、文化大院、文化户等公益投入部分的资产管理和登记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并发挥效益。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形成职责明确、行为规范、富有效率、服务优良的事业机构网络。要充分发挥其他类型机构和人员作用,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等支持鼓励方式,使之成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重要补充力量。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数字化服务和管理平台建设,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对全区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费等进行及时汇集、分析,对服务项目、服务效益、群众需求、社会反馈、创新经验、人员培训等进行远程管理,到“十二五”期末达到全面运行的标准。

  、加强对重点公共文化服务惠民工程体系建设的领导

  (一)进一步提高对重点公共文化服务惠民工程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快建立覆盖全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各族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设共有精神家园和推动“富民强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从文化民生的高度,从提升人民幸福指数的高度,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高度,认识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惠民工程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要将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2〕10号)精神上来,切实抓好公共文化服务惠民工程,充分发挥文化在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方面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公共文化服务惠民工程体系建设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任务,放在突出位置,把握方向,制定政策,整合力量,营造环境,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要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加强绩效考核,对重大任务、重点工程制定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自治区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各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考核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十二五”期末全面完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任务,基本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三)进一步健全重点公共文化服务惠民工程体系建设的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领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编制、规划、城建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联席工作制度,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建立公共文化发展指数统计和公布制度,对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活动开展、服务效益、经费投入使用和运行保障等指标性数据进行科学准确的统计和分析,作为反映各地科学全面可持续发展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程的重要指标,并以年度统计报告形式予以公布。

  20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