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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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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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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文化战线从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形势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出发,积极探索改革不合理的体制和缺乏活力的 机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文化体制改革中的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我们面临的 任务十分繁重和紧迫。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与发展的根本出路 。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刻认识文化体制改 革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标和任务,紧密 联系实际,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不断把我区的文化体制改革推向前进。为落实党 的十五大精神,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我区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文件)和我区实际,现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文化事业费投入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以同级文化系统1996年度的正常事业费投入额为基数,以1996年度 相对1995年度的财政支出增长率为最低增加幅度,确定1997年度文化事业费投入总额。以后 每年的文化事业费投入都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 长幅度。

  (二)文化系统各事业单位从事文化产业开发和从事其他产业开发所创的收入,凡用于文 化事业建设,以弥补文化事业经费之不足的,各级财政部门不能因此抵减事业费投入。对那 些创新稳定、已具备了自收自支能力的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在“九五”期间照常拨付事 业费,由文化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适当调节,用于文化事业发展。

  (三)文化单位机构改革后,在规定编制内减人不核减经费。节省下来的经费,用于扶持 事业发展。

  (四)农村牧区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从嘎查村提留的公益金中列支适当数额,用于开 展电影放映、文艺演出等群众性文化活动。

  二、增加文化宣传设施建设的投入

  (一)“九五”期间,自治区和盟市、旗县三级用于文化事业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 要比“八五”期间有明显的增长,增长幅度应适当高于同期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总投入增长 的幅度。自治区和盟市两级主要文化单位的基本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要纳入自治区固定 资产投资计划,并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九五”期间,自治区和盟市两级都要根据需要与 可能,确定1—2个能够展示地区形象的标志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旗县也要新建或改造 1个影剧院或其他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重点文化设施。

  (二)切实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九五”计划后三年,每年安排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补 助投资300万元,三年总计900万元,用于旗县图书馆、文化馆、苏木乡镇文化站建设(其中 两馆建设600万元、文化站建设300万元)。此项资金为导向性投入,继续采取层层匹配的方 式,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共同努力,实现我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目标。

  (三)文化设施建设要与城市建设发展同步进行,新建居民区要配套兴建文化馆、图书馆 、文化站(或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性文化设施。

  三、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 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体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 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全区 各级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自治区金库。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 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执行。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 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执行。

  四、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宣传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 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予以 扣除。

  (一)对国办的重点歌舞团、交响乐团、乌兰牧骑、歌剧团、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 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 位的捐赠。

  五、实行财税物价优惠政策

  “九五”期间继续实行以下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出版环节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以上部门的机关报刊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待遇的,原则掌握在每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5.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6.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含社科类图书和期刊);

  7.蒙文出版物。

  (二)旗县及旗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牧区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 后退的办法。所退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的建设。

  (三)内蒙古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四)对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举 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收入的营业税,对宣传文化单位建设的场馆、厂房等基本建设的投资方 向调节税,对财政拨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的房产税、车船 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九五”期间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 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1994〕财税字第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建设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书画院、档案馆、文物保护设 施、影剧院、专业文艺团体排练及舞美用房,自治区级报社、社会科学研究院所、电台、电 视台及传输发射系统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上述财税优惠政策如因税制调整而停止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预算方式相应解 决宣传文化单位由此产生的经费问题。

  (七)适当增加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在民族 事业费、边境建设费、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和扶贫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扶持边 远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宣传文化事业,重点扶持实施“边境文化长廊”、“彩虹文化计划”和 边境地区的广播电视事业建设,以及解决乌兰牧骑设施维修建设等发展所需经费。

  六、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

  为了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自治区要建立 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专项资金的来源,一是财政预算资金,二是按国家与自治区有关规 定批准的收费等预算外资金,三是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及其创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上缴的各种 地方税金。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预算外资金 ,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建立和落实。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我区的实际情况,目前要重点建立和完善以下专项资金制度:

  (一)“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从1997年起,自治区财政厅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 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鉴于我区文化企事业单位缴纳税金数额较低,集中增值税返还主管部门难以操作等因素 ,自治区财政每年再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纳入该专项资金。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全区文化事业的宏观调控。资金的使用可采取无 偿和有偿两种形式,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商有关主管部门安排使 用,由财政厅负责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二)“精神产品生产专项资金”。为了从根本上改变我区精神产品生产投入严重不足的 状况,自治区和盟市两级每年都要在财政预算中划出一定数额的经费,设立“精神产品生产 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包括以下三个具体项目:一是“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专项 资金”,用于“五个一工程”重点项目的创作生产补贴和每年的“五个一工程”表彰奖励活 动。二是“新闻、文艺和哲学社会科学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除“五个一工程”评奖以外的 全区性新闻评奖和哲学社会科学评奖,以及在全国性文学艺术和新闻、社科理论评奖、比赛 中获奖作品的表彰奖励。三是“宣传文化专业人才培养资金”,主要用于新闻、文艺和哲学 社会科学专业人才的出区、出国进修和代培的费用,以及邀请区外、国外专家来我区讲学、 指导的费用。该项资金由自治区和盟市党委宣传部分别商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使用。

  (三)“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为改变目前我区戏剧、歌曲、舞蹈等创 作和演出缺乏资金的困难局面,由自治区财政从预算中安排一部分资金,加上全区宣传文化 系统企事业单位及其创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上缴到自治区财政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各种地方税金 和预算外调节资金,建立自治区“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文化厅商财 政厅安排使用。

  七、加强文化宣传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

  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保证专款专用。自治区和各盟市可成立由财政、宣传、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部门 参加的“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

  各级财政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文化宣传经费的使用情况, 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报告,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